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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怎样的 我们该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9日 来源:北京版权保护律师
[导读]:   宋律师,北京版权保护律师,现执业于宋,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

  宋律师,北京版权保护律师,现执业于宋,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叫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1994年9月,我国开始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目前,我国海关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报关单证审核、进出口货物检验、对侵权货物的扣留和调查、对违法进出口人进行处罚以及对侵权货物进行处置等环节在内的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具有什么好处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贸对于一个国家越来越重要,而货物进出境也越来越称为国际商贸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这一环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起到事倍功半的作用。

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行使《海关法》等赋予的相关权力:

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查问违法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法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等等。上述权力的设定和有效行使,保证了海关在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海关的垂直领导体制,能够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打假工作的干扰。海关作为进出境惯例机关,具备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的手段,在进出境环节能够有效打击侵权货物。海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侵权或的处罚比较严厉,能够形成有效的制裁和震慑。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问题有哪些

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客体的范围过于狭窄。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邻接权,但是这种客体范围的规定并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例如就商标权来说,他依然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点,但不能局限于商标权,还要保护与商标权有密切联系的商号权、知识商品的包装权。因为在实践中发现侵权者极易利用这三者相互联系的权利在边境保护中的漏洞来规避边境保护法律制度。只有对这些权利加以保护,才能为合法商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2、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的成本过高,权利人行使海关保护限制太多。《条例》对申请保护程序的启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主要包括:对申请书的要求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向海关提交书。申请书必须包括知识产权其及权利人的情况、侵权嫌疑货物及其收发货物人的情况、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口岸、时间和运输工具等的内容。对于证据。当权利人要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须向海关提供足以证明侵权明显存在的证据。对担保的要求。在依申请扣留的程序中,权利人应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若权利人要向海关提出申请,必须事先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掌握了准确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信息,才能提出符合要求的申请。由此可见,权利人申请权利保护的时间、金钱成本都相当的高不申请海关保护费用过重。权利人要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的,要交纳一笔备案费;权利人要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还要提供一笔价额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这些规定都不利于权利人积极行使其权利保护。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过于负责。首先,在权利人将知识产权申请向海关备案时,《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了不予备案的情形,其中第2项规定“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在实际中,按着这个权利人的代理人将不能申请知识产权备案。

4、一些条文规定太过于简单、笼统,不具有实际操作性。比如《条例》第7条是申请书的内容是“知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相关信息”。此处关于“相关信息”的规定不够严谨具体。第28条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规定的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此条中没有规定”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具体标准,缺乏实际操作。

海关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高。其次,执法透明度不高。并且在实体上规定了海关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在程序上没有建立起一套统一透明的执法制度,特别是对采取中止放行或者扣留措施后的方式期限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海关的执法随意性较大。

企业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不少企业仍然只热衷于传统的经营模式,关注销售额和市场份额等眼前利益,而且普遍认为,这种的现实的利益大于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所能带来的利益。这种普遍存在的“重市场业绩,轻知识产权”的问题反过来又制约企业申请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严重损害了企业的竞争力。另外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地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割裂开来,并未将已注册或授权的商标和专利权及时在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权利人普遍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也缺乏专职的知识产权保护人员,与执法部门联系配合主动性相对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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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一、网络著作权保护网络数字空间的信息资源以非线性结构存在,容易被复制和传输、压缩并被多次利用,因而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传统著作权的许多概念在网络环境中受到了冲击,例如对于“发表”、”复制”、”发行”等基本概念的重定,对于”合理利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重新认定。在网上,对于著作权人、侵权人和侵权的确认也比以前更加困难。网络著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其不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也不要求发表或登记,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受《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保护。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在网络环境下,未经版权所有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上传到网上和在网上传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确规定了对著作权人的上网权给予保护。当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载后,访问者可以免费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和消除,则构成侵权行为。但网络信息很容易被他人复制、篡改和消除,从而造成对权利人的极大损害。对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著作权的管理规范;二是从制度上着手,即在无从追究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共同侵权。三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上传的网络作品的信息进行数字水印,其复制,下载等过程全程跟踪等技术保护,可以有效的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四是构筑网络道德体系,道德是凭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来作用,规范人的行为。加强人们在网络中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来达到防止网络侵权的事前预防。

二、数据库的保护数据库是信息资源最早的存在形式,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和完善,数据库得到更为迅速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人们对数据库加强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于由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依照《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和第2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对于由包括不享有版权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构成的数据库,依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应既能促进民族数据库资源产业的发展,又要避免和减少西方发达国家对数据库资源的垄断,在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构建一个完善的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体系。

三、域名的保护域名,又被称作网址,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争端及其法律调制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激烈争论的焦点,也是传统法律理论所未涉及的。我国尚不存在专门调整域名与律冲突的,2001年7月24日,为与国际接轨,并符合trips以应对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是我国目前最直接的调整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为解决目前我国处理此问题的困境,借鉴国际上各国的司法解决途径,最重要的是制定适应于互联网络发展的专门域名保护法。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从对域名知识产保护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适合互联网络时代的域名保护法,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纠纷的处理原则及解决方式,使对域名这一知识产权中的新兴客体的保护有法可依。但是,在没有制定专门域名保护法之前,为了便于域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应该先扩大对现有知识产权法中某些条款的解释。

四、专利权的保护除了以上几大常见的案件类型,侵犯专利权也是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类型之一。不过,这一类型的纠纷案件并不多。数据显示,在过去的8年中,一中院仅在2006年受理过1起涉及专利权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我国规定:“专利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也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著作权和注册商标权也是如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可使用。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中都有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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