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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的消极行使是什么意思 知识产权保护概念与内容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8日 来源:北京版权保护律师
[导读]:   宋律师,北京版权保护律师,现执业于宋,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

  宋律师,北京版权保护律师,现执业于宋,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署名权的消极行使是什么意思

一、署名权的价值

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这一看似简单的逻辑蕴含着署名权丰富的内在价值。

对作者而言表彰其为作品来源

署名权的设置就是对作者创作作品这一行为和结果的尊重,也是对作者创造知识产品的肯定性评价。署名权在表达一种创作事实的同时也赋予了作者一种特殊的荣誉。署名权这一著作人身权是一项作者享有的自然权利,创造作品即产生,即使没有相应的立法也是存在的。几百上千年前,人们在创作的作品中会很自然地落款表明自己身份,这并非是在理解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上作出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很自然的事实行为。所以,诗仙李-白在他那个年代就开始火了,一直火到了现在,留下了无数脍炙人口的作品,还是得益于对作品的署名,否则多少作品将成为默默无闻的作品。我们推崇李-白,正是因为无数优秀且署名为李-白的作品。

对作品而言表明与作者的关系

作品与作者的关系简言之就是被创作与创作的关系,随着作品的产生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衍生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作品自己是无法支配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的,署名权对作品的意义就在于确定谁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知识产品的支配者。

对公众而言成立一种公示作用

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不一定是作者,只是法律推定署名者就是作者,说明了署名这一行为法律赋予其一种公示作用。

署名权的公示作用也起到了满足社会广大公众的知情权以及管理机构方便管理的作用。

二、署名权的行使主体与方式

署名权的行使主体

署名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其行使主体当然是著作权人,但是著作权人范围比作者范围更大,也即非作者也可以行使署名权。笔者认为这里的问题就在于,署名权作为著作权中的一项人身权,是一种不可转让的专属权,只能由作者享有。那么,至少署名权的行使主体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产生了矛盾的地方。

因为有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之分,所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作者,也就都可以成为署名权的行使主体、那么结论就是,署名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作者。

署名权的行使方式

署名权的行使方式,著作权法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署以作者的真实姓名。当然,署名也可以是作者的笔名、别名或者隐去姓名不署。

1.署真实姓名或者笔名、别名是常态

署名权的设置就是要明确作品与作者的关系,署名权的行使就是要表明作品来源。不论是署真实姓名还是笔名、别名,都是与作者自身有关联的,比如白*易用别号香山居士来署名,读者一看就知道是白*易的作品;比如毛泽东用润之这一字来署名,人们不多看就能确定是毛泽东的作品;再比如知名作家、公共知识分子笑-蜀,作品都署名为“笑-蜀”二字,其实只是他的笔名,原名为陈-敏,但读者一看“笑-蜀”二字就知道是陈-敏这个人。包括上世纪中国最著名的一批作家比如“鲁郭矛巴老曹”②都是署笔名,所以,署真实姓名或者笔名、别名都是署名权行使方式的常态。

2.隐去姓名不署是特例

隐去姓名不署也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之一,不等于没有或放弃署名权,也不等于没有或放弃作者身份,更不等于不享有或放弃所有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隐去姓名不署就不能表明作品的来源,也不能表明作者的身份,更谈不上公示作用,那么署名权的存在从外观上来看就是没有意义的。同时,署名权作为一项权利,那么作者作为权利拥有者是可以放弃的。

笔者认为署名权是不能完全放弃的,隐去姓名不署只能是对署名权中部分权利的放弃,因为署名权从积极行使来看,可以署作者自己的相关名字,相反,从消极行使来看,可以排斥非作者署他人的名字、简言之隐去姓名不署虽然丧失积极署名权,但没有丧失消极署名权。笔者还认为,隐去姓名不署虽然是作者的权利,但应受到相应的限制,因为大多数流传于公众视野的作品不仅存在着相应的利益,同样也存在相应的,隐去姓名无论对于读者、经营者还是管理者都是不方便的。

三、署名权行使中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署他人名的问题

1.“挂名”相关问题

现实生活中“挂名”现象是很普遍的,就是没有参与作品的创作或者只做了相应的辅助工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首先,允许别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是违背了著作权法中“署名推定为作者”的原则,这是作者对权利的滥用;其次,在别人作品上挂名就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法律应当禁止这种行为;最后,“挂名”是对公众的误导,不利于作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挂名”虽然是不正确的,但难以规制就在于国内这么一种人情社会里,让别人“挂名”是一件难以推脱的一件事,同时,很难举证证明“挂名”者不是作品的创作者。那么在著作权法中引入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很有必要的,法定的道德原则至少是有一定的强调作用的。

2.“借名”相关问题与“挂名”稍微有点差异的就是“挂名”,这种一般就是作者为了提高文章在某个较高级别刊物上的投中率,请某位职位或级别高、社会影响力大的人在论文上署名,借名人效应,这一类就被称为“借名”、①这同样是一种和“挂名”性质一样的不当行为、

3.未经同意署他人名

未经同意署他人名,同样是署他人名,但与“挂名”、“借名”不同的是,前者是未经作者同意的,后者是与作者合意的结果、未经同意署他人名,一类是自己的作品署他人名,一类是他人的作品署自己名,一类是他人的作品署他人之外的人的名。要说明的是,他人的作品署自己名也是未经同意署他人名的类型,因为这是相对作品而言的,这也是侵犯消极署名权的体现。

无论是署他人名形式如何都是很明显侵犯他人作品署名权的行为,但问题是署他人名是否也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如果也是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那么该如何对待呢

侵犯姓名权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侵犯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则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以侵犯著作人身权主张权利更为合理,同时扩展救济手段,侵犯著作人身权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较为合理。

署名顺序的问题

在共同作品中,署名顺序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因为实践中,署名顺序是存在顺序利益的,署名顺序也可能代表一种客观事实,即署名在前的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付出的更多。现实中在出版物标明作者姓名的地方,往往出现这样的提示,比如“按姓氏笔画排序”、“按姓氏首字母排序”、“排名不分先后”,也就是说,在没有这类提示的情况下,往往就昭示着顺序的不同价值,所以才有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等等说法。在作者间协议的基础上把本该是第二作者放在第一作者的顺序上,这种情况类似于“挂名”、“借名”;而没有经过协商擅自调换作者顺序,这就无异于未经同意署他人名。因为署名权是一种资格权,既包括能否在作品上署名,共同作品还应包括怎样在作品上按顺序署名,享有署第二作者名的资格就没有署名为第一作者的资格。那么侵犯署名顺序利益也可以以侵犯署名权来主张权利。

署名权转让的问题

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受到学界的广泛探讨,随着对不可转让说的再认识,主流观点开始倾向于视著作人身权与作者关系的密切程度,著作人身权分为可以转让的与不可以转让的两类。当然,许多学者认为署名权也不是绝对不可以转让的,只是应该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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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概念与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概念与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狭义上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但这种局限于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体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因此就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扩展到更广的意义层面。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照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总和。这样更广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义才能更系统、全面的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1、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2、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

3、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

4、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

5、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

6、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知识产权发展现状

1、知识产权的立法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例如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可以相信随着这些新法律法规的出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将得到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例如,目前中国已经开始着手制定和修改法律,积极地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做准备。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

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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