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版权保护律师

联系电话:400-668-6166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版权保护

网络侵权盗版量刑 个人使用盗版软件是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5日 来源:北京版权保护律师
[导读]:  宋律师,北京版权保护律师,现执业于宋,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

 宋律师,北京版权保护律师,现执业于宋,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网络侵权盗版量刑

网络盗版犯罪量刑出台明确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11日联合公布了一个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十六条”意见,再次彰显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意见》共十六条,主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抽样取证和委托鉴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问题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以上的;


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怎样认定“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往往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对此,《意见》规定“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都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是衡量构成侵权犯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对此,《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就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有关专家认为,《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网络我们应该有正确的态度,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您对于上面知识还有什么疑问,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个人使用盗版软件是侵权吗

一、什么是盗版


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复制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由新制造商制造跟源代码完全一致的复制品、再分发的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此行为被定义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会受到所在国家的处罚。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作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盗版,即俗语"D版"。这侵犯法律,购买者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个人使用盗版软件是否构成侵权


个人使用盗版软件构成侵权。


三、法律规定


《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即原版权所有人可以主张赔偿损失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综合上面的介绍,个人使用盗版软件也会构成侵权的。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个人使用盗版软件是否构成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Copyright © 2008-2020

北京版权保护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